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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镇县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26

一、投资奖励政策
1、新办我县鼓励发展产业内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入驻县工业园区的项目,连续三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2、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按其新增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
3、新引进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其流转税年贡献地方财力达5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其超额部分的30%奖励企业。
4、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建成后连续3年按其流转税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投资者。


二、用地优惠政策
1、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30年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2、对能够履行征用手续,但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可以按计划分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
3、对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合作办厂。土地作价等标准不低于当地三年平均产值的1倍,最高不超过1.5倍。
4、凡来我县兴办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改和厂区建设。
5、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6、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交纳的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扩建。
7、对投资额大、财政贡献大、技术含量高、安排就业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经办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三、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筹备期间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和证照由县招商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除工本费外,筹备期间,可缓交办证时应缴纳的各种规费,相关部门凭《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的复印件和投资人的交费承诺书,作为缓交各种规费的依据,以备以后核查。缓交的行政规费在企业投产后分五个年度缴清,项目投产的当年交纳总费用5%,以后按10%、20%、25%、40%逐年交纳。
2、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费,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四、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3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县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的,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4年,减半征收8年;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8年。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给予以下列优惠: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
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以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9、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照顾。

五、优质服务政策
1、经县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颁发《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凭此证书,县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程序,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
2、实行政务公示制和首办负责制。
县涉及企业管理的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及各环节联系人,进行汇总公示,充分方便投资者,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投资者监督。
各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投资者,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投资者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3、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我县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县发改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县工商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财政等部门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上报;建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公安、广播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限时默认制,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4、企业筹备期间,如企业需缓交各种规费,办理的各种证照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进行保管,期间不影响投资人使用。在投资人建厂资金到位、企业投产达效后,交还投资人。
5、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县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内、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县四套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重大项目的申办手续由招商工作机构派人帮办,直到办妥为止。
6、保护外地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对引资新办的企业实行全封闭管理,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多次重复检查。如工作需要必须检查,要报经县招商引资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公安部门责成专人负责新企业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扰外地投资者的行为。
8、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9、县各有关部门及办事人员要积极协助投资人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诿、搪塞刁难投资人的,县委、县政府视其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严处。

六、政策兑现
政策兑现由县招商引资推进委员会负责承办。奖励政策兑现每年进行一次,所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对投资者的奖励,由纳税企业附税务部门证明,向县招商办申报,县财政局、审计局确认;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向县招商办申报,县国土资源、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县级所有奖励,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七、有关说明
1、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我县民间投资者奖励、用地优惠和收费优惠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执行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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