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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焉耆回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7

焉耆回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凡是在自治县兴办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及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等优惠政策。除此以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在我县投资开发的重点鼓励产业可根据其投资规模及主营业务情况,进一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放宽政策,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1、凡从事个体经营、新办私营企业,不受方式、项目、人数、资金、规模的限制(国家明令不准经营的除外),能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能发展多大规模,就发展多大规模。个体私营者可以从事经纪人、代理商等中介性经营活动;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批零兼营;允许开发代理、代购、代销、代送、代储、代加工等业务;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经营和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及向国有、集体企业参股,鼓励创办股份制及合伙企业。2、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申请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即日办理登记。新办企业有一定规模和科技含量的,相关部门可优于法定期限办理证照手续。3、凡在我县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农村承包土地、种植、养殖和林果业生产的区内外农业户口的投资者或生产人员,包括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均可按照巴政办[2004]89号文件精神办理非农业户口。4、对外来投资者的车辆配备专用标志,对危害后果不大的一般性违章,实行只教育不罚款。

二、财政税费优惠政策1、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在我县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2、区内外在我县投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录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总人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录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国内投资商在我县新办非生产性企业,在享受税务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的1-3年内给予本企业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财政补贴。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给予相当于本企业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15%的财政补贴。4、在我县从事国家重点鼓励产业、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税务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的1-5年内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财政补贴,五年内对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通过财政补贴给予返还。5、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县从事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6、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凡各类企业安置吸纳城镇特困人员就业比例达到30%的,三年内减半收取工商行政性收费,吸收特困人员比例达到50%的,三年内免交工商行政性收费。8、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享受国家利用“三废”从事生产经营的有关资产扶持政策待遇,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9、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行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三、土地优惠政策凡在我县投资从事新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生态建设;新办填补我区空白的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环境建设或新办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50万元以上,新办大规模育肥养殖业(含肉、奶、蛋、鱼深加工);利用当地农副产品资源进行深加工,生产新产品项目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均可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4]9号)精神,办理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的土地权证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土地优惠政策。

四、人才招聘政策对确有真才实学,且为我县紧缺,辞去原公职来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重新办理认可手续,承认原身份、职称、工资标准,工龄连续计算,聘用单位按县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聘干、职称评定等手续。

五、引进资金奖励办法1、实行委托代理制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中介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作,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制。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部门及个人作为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代理商),与国内外中介组织或个人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合同,由委托代理人(商)向国内外推荐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2、代理招商范围引进县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和购买、租赁、承包、兼并等方式,在本县范围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国家财政扶持的非生产性项目除外)。3、引资金额的认定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原则和标准计算引资金额。(1)凡进行固定资产投入的,均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计算;(2)租赁、承包企业,按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与该企业前三年最高年份纳税额之差的1:8比例计算;(3)凡引进(现金投入)并落户在自治县项目,按总规模的1:1.3计算引资金额,引进项目落户在沙河工贸园区的,按总规模的1:1.4计算引资金额。4、招商引资奖励(1)为沙河工贸园区引进无偿赠资的,由沙河工贸园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引资金额的5-10%。(2)为沙河工贸园区引进使用期1-3年以上有偿无息资金的,由沙河工贸园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引资金额的1-3%。(3)凡引进落户本县并经核准确认的工业项目,均按认定引资金额的1%给予中介奖。5、其它(1)代理人(商)凭招商代理合同,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委托方申报招商引资项目。(2)自治县委托招商引资项目的奖金,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授权部门审核后确认,由县财政局向受托方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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