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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7

为迎接西部大开发,加强尉犁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开放、开发步伐,本着"共享发展机遇,促进共同繁荣"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鼓励国内外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国外及兄弟省、市、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内外投资者,区内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内外投资企业)参与尉犁开发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尉犁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符合国家和尉犁县产业政策的区内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内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8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内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四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尉犁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尉犁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政策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的项目:

(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

(2)"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及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的纺织、食品、畜产品等贸工农一体化生产、加工、储藏、保鲜加工项目。

(3)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4)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新材料及基础原材料等新兴主导产业。

(5)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6)大型商贸、旅游及国家许可的娱乐项目。

(7)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深加工、民特工艺品项目。

(8)高新技术项目。

(9)其他需要鼓励、扶持和引进的项目。

第五条投资方式:经营性质不限,允许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独资、合资、合作、控股、租赁、承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资本为纽带,收购、兼并租赁、托管县内各类企业。

第六条投资者的权利:

1、投资者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向社会吸纳股份。

2、享有人、财、物、产、供、销自主权。从业人员不限;投资规模不限;经营服务种类和项目不限;雇工人数不限(法律禁止的除外)。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新设立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5年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次出资2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国外投资者投资尉犁县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8年上缴地方财政的所有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给投资企业。第8年至16年,按50%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给投资者。在旅游开发中从事农业(观赏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

第十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5年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3、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尉犁县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第十二条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年。用人单位招收其他企业下岗职工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的,到2003年底,每增加1%,减征所得税1.66%。

第十三条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国内外投资者使用戈壁、荒漠,土地无偿出让。其中从事植树造林和生态建设的(不含经济林),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依法有偿转让,50年内免交各种土地使用税费,同时前4年免缴水费,第5年至第8年水费减半。水域利用开发者,前5年不收出让金。后30年一次性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出让金。对于二年内没有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国内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住宅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经批准可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国内外投资者在县投资新建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缴2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特别说明外,出让金指对宗地的评估地价),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3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免缴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科研、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用地,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免征20年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方式提供的,免缴7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首期缴纳应缴土地出让金30%以上,其余的可按不同产业的投资回收周期分期缴纳,最长可延止至20年。

第十七条国内外投资企业新建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安置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富余人员4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在享受本章第十二条优惠的基础上,对应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给予免缴30%的优惠。

第十八条国内外投资者收购、兼并、托管县企业的,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根据被收购、兼并、托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收取应交额(指当地地价)的1%--5%。

第十九条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优先受让交通沿线、工程项目周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土地使用上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二十条凡以上述优惠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在变更土地权属时,必须缴纳享受优惠部分的土地有偿作用费,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区内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本优惠政策来尉犁县的各类投资企业、个体经营者需设置的永久性道口可暂改为临时性道口,实行三年一报,一年一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暂时占用公路及设施收费标准》收取;在按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收费规定的基础上,报请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20%的费用。在尉犁县218国道段需设置永久性道口、事业单位、学校、部队、乡村所在地路口非营业性的、属政府行为使用管理的设施、树木的,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但不予以收取道口接口费。

第二十三条区内外企业来尉犁县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区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区内外投资企业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尉犁县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视同尉犁县企业享受有关优惠。区内外投资者在尉犁县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区内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尉犁县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区内外投资者在尉犁县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除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尉犁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区内外投资者来尉犁县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除可享受自治区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还可享受尉犁县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区内外投资者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由尉犁县按区内企业标准,推荐上市融资。

第二十六条区内外投资者,凡在尉犁县一次性购买1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1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二十七条区内外投资者,可按尉政办[2001]39号文件中有关办理户口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县乡和贫困地区还可放宽)。从区内外招收的技术骨干,免收暂住费。

第二十八条区内外投资者从海外和外省市区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尉犁县城镇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九条所有区内外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规定的,均与尉犁县企业同等对待。

区内外投资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县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尉犁县企业职工、城镇居民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区内外投资企业携带已在区外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规定优先办理代检手续。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尉犁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引进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上不封顶。

第三十一条凡来尉犁县工作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其工作年限、工作方式、户籍管理、人事关系充分尊重本人意见,既可长期,也可短期,既可固定,也可流动。

第三十二条鼓励国内外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来尉犁县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60%。同时鼓励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可以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也可以低职高聘同时也可以参加县上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打破用人身份界限,在招考公务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民营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民营企业职工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民营企业工作,经劳动部门认定,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凡在尉犁县经商开店办企业的外来人员及来县求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自愿在尉犁县申请落城镇户口,可随时将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粮关系迁入尉犁县,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国内外投资企业(机构)在用水、用热、用电、交通、通讯等方面,享有与县内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外地在县企业(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尉犁县户口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八条对引进国内外社会资金(财政、金融部门资金除外)和项目的团体和个人,由县财政给予以下奖励:

(1)引进赠与资金的,给予引资者资金额5%的一次性奖励。

(2)引进资金和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或新增利税总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投资保障

第三十九条区内外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县计划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审批、批复,对审批权限以外的,资料齐全的,1日内上报上级部门,并进行全程服务。特殊情况的3日内办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特殊情况的3日内办结。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对投资商,县上将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

第四十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内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四十一条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内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度进行。

第四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纠风办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内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区内外投资者,在投资建设、经营过程中,遇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帮助协调。本利益受到危害可报告县人民政府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章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县内外的所有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2、本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解释。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凡以前我县制定的优惠政策与该政策条款有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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