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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7

(一)土地政策

1.优先安排外来投资所需用地。除房地产开发外,外来投资需征收土地的,按云南省统一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属地方财政收取的费用按下限收取。外来投资者享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2.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合资、技术入股,兼并、收购、租赁经营市内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主动按国土资源相关政策给予办理,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和其它经营性用地,均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云南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云南省省、州(市)、县所得土地出让金50%的比例奖励或助补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云南省省、州(市)、县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比例奖励或助补企业。

(二)财政税收政策

1.外来投资享受中央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2.外来投资参与临沧市国企改革,以改革前一年企业纳税的地方部分总额为基数,从参与改革当年起5年内超基数的地方部分,按50%比例拨补给企业用于技改和基础设施建设,5年后按20%继续给予拨补。

3.外来投资新办企业,从开办之日起(含建设期),5年内缴纳税收中的地方部分,按50%比例拨补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5年以后按20%继续给予拨补。

临沧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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