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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州对外开放水平,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长效机制,不断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怒江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奖惩对象为责任单位和非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是指州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项目推出任务的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其主要领导人为第一责任人;非责任单位是指州人民政府未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项目推出任务的州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怒江各单位)。

第三条本考核办法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制,由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各责任单位和非责任单位的年度招商引资奖金。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的国内州外资金是指来自怒江州以外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向中央、省争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不在本办法范围。引进的资金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和地方公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和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引进的实物,含以实物形式投入项目的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或原始发票金额确定其引资额度。国(境)外到位资金是指国(境)外客商直接投资于怒江州内的项目,经省州商务、招商等部门共同认定的货币和实物资金。

第五条对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行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奖)与辅助指标、项目开发指标、环境营造指标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金总额为几项指标奖之和。完成引资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完不成的不予奖励。引资目标任务由州人民政府下达。

第二章对责任单位的考核

第六条责任单位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进行考核。纳入国内州外到位资金考核的项目范围为:州外客商在怒江境内投资1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合作项目,包括州外来怒江各类企业再投资部分以及来自州外的各类股本资金,但其中的施工企业(含房地产开发)、商业流通企业、金融保险单位只统计其注册资本及增资扩股部分。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以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目标任务为依据,按实际完成数计算基本奖。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按每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给予8000元奖励;引进国外实际到位资金每100万美元给予6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州级有目标任务的单位,项目实绩由引资单位占50%、项目落户地占50%计算。

第九条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当年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同时按以下办法考核辅助指标:

1.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到当地投资落地开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每帮助一家外来投资企业成功上市或引进一家将上市公司总部搬迁到当地落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考核年度内资金到位并完成注册公司的招商项目数与正式签订协议项目数比例)达到50%以上的,给予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5%的奖励。

第十条鼓励各县各相关单位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开发和推介,积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为招商引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建立和完善招商项目推出工作机制并实施的,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金的2%,未建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5%。

2.鼓励不断开发新项目,重点做好重大项目论证。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当年新推出的项目被州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确定为重点招商项目5个以上的,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10%。

3.项目推出责任单位和部门提报的项目均在100万元以上规模,完成任务的给予5000元奖励,每超额完成一个项目增加1000元奖励。

4.建立县级招商项目库,实行动态项目库管理。当年项目库储备数量达20个以上(含往年推出继续保留和当年新推出项目数,其中新项目占30%以上),并在云南招商网发布,以及及时提报新项目、对已推出项目进行跟踪落实管理、招商项目准确有效的,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5%。

第十一条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是招商引资工作的先决条件,鼓励各县和各相关单位千方百计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形成人人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1.建立并明确招商引资是单位主要责任人的第一责任,对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工作有实绩的单位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否则,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4%。

2.建立服务外来投资企业相关制度(如:联络员制度、领导联系挂钩制度、走访服务制度等)并实施,而且有专门的招商机构和队伍的,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否则,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10%。

3.严格履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为招商引资工作优质高效服务的,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否则,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4%。

4.制定并实施外来投资投诉制度,考核年度内投诉办结率达100%,同时,没有投诉商到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投诉的责任单位,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否则,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4%。

第十二条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按责任单位当年奖金总额的10%计发奖金。

第十三条州商务局在全面完成国内州外到位资金指标的前提下,按责任单位当年奖金总和的10%给予奖励。

第三章对非责任单位的考核

第十四条对州人民政府未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项目推出任务的州级相关部门和中央、省属驻怒江单位,主要针对项目推出和投资服务等分别进行考核奖励:

1.项目推出。非责任单位主动提报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招商引资项目1个的给予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每成功招商的项目按第二章第七条兑现奖金。

2.投资服务。为招商引资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供高效服务的州级相关单位,由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组和外来投资促进服务部门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组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公开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被评为优秀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被评为良好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被评为一般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步骤

第十五条被考核单位对当年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辅助指标进行自检自查,建立项目档案,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写出自检自查报告,按规定时间报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六条在被考核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州级有关部门根据被考核责任单位自检自查报告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定。

第十七条考核各责任单位完成州人民政府当年下达引资目标任务情况时,对当年新开工实施项目(企业),申请考核的单位需提交项目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合同(协议)、营业执照、两税登记证及到位资金有效凭证;对于上年结转实施项目,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当年到位资金的有效凭证;对股权转让项目,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股权转让变更转让合同(协议)、章程及到位资金的有效凭证。各类证明材料必须凭证齐全、真实,账实相符。

1.土地投入。土地属于购买的要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属于租用的要提交租赁合同书。

2.建筑物投入。对厂房、办公室及其建筑物分别按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计算实际投入。

3.设备投入。原则上以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未经评估的须查清设备的数量、名称、型号,并依据设备发票和企业账目确定其投入。

第十八条考核的具体步骤。

1.各责任单位在自检自查后向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要求考核;

2.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派出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3.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定后进行认定;

4.次年初兑现奖励和实施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当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奖励报请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定后,由州人民政府行文兑现奖励。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绩考核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州级部门机关作风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项目推出任务的各县、州级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以下惩处:

1.把招商引资和项目推出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措施。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项目推出任务的各县和责任单位,州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2.未完成任务而被州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县和有关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各种综合性的评优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参与当年各种评优活动,并实行对主要领导扣减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责任处罚。今后在审定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申报州级及其以上评优资格时,均应征求州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意见。对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领导,自行向组织部门提出辞去主要领导职务的申请。

2.经考核发现虚报数字的,按被考核项目虚报数的双倍从单位申报总额中予以扣减;对虚报招商引资数额、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抽逃注册资本、账实不符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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