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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鼓励外来投资试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3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招商引资,促进庐江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兴办各类外来投资企业,尤其鼓励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出口创汇型加工制造业项目。外来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内联企业。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客商以及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在庐江县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内联企业是指县外国内客商在庐江县的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用地优惠

1、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申报加工制造业项目用地。

2、工业项目可以根据规模、技术含量等相关因素,对土地出让金给予10%~30%的优惠。经营性用地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3、鼓励外来投资收购、兼并本县国有、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涉及租赁用地的,可以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含量及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租金优惠,或以税抵租,即该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的税收达到或超过应付土地租金,可以全额或部分返还土地租金。

4、工业项目用地如果中途停办或撤销,应由有关机构负责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新注册企业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第三年至第五年,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分别按县留成部分50%、40%、30%、20%、10%奖励企业。

对生产型内联企业,前五年按县级留成部分100%奖励,第六年开始按50%奖励,以后逐年递减10%奖励幅度。

属于高新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来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延长税收优惠期政策规定的,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同时执行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县留成部分奖励50%给企业。

2、增值税

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所纳增值税(含出口企业免、抵部分)前五年按县留成部分60%奖励,第六年奖励50%,以后逐年递减10%奖励幅度。

3、营业税

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年纳营业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除外),六年内按其所纳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分段予以奖励,标准为:2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30%;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40%;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50%。

4、以开采出售原矿或对开采的原矿进行粗选、精选以及烧结后出售的矿山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级有关优惠政策外,一般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矿山企业延伸的加工、制造项目,且实行分帐核算,税款能够划分清楚的,可以按上述条款执行。

5、收购、兼并本县国有、集体企业,如属于收购营运比较正常的企业,应在被收购企业上年税收实绩基础上对增量部分执行上述条款;如属于收购停产企业,可以按被收购企业停产前若干年税收实绩平均数作为基数,增量税收部分执行上述条款。

第五条再投资税收优惠

1、当年实际入库税金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指加工制造业,下同),以上年实际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1+当年庐江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增幅)为标准,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可用财力的60%予以奖励。如从次年起继续保持此入库规模,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予以奖励,直至第三年止。

2、当年税收收入新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上述计算方法,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可用财力的70%予以奖励。如从次年起继续保持此入库规模,按每年递减20%比例予以奖励,直至第四年止。

第六条鼓励县外企业来庐江注册

县外企业来庐江注册,按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县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第三年至第六年按50%给予奖励。

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六年内按下列分段比例给予奖励;年纳税100万元以内的,按县留成部分(下同)奖励24%,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40%,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56%,超过6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72%,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80%。

新注册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县外企业,六年内按所纳营业税一定比例给予奖励;150万元以内的奖励50%,超过1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70%。

第七条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是超出国家税法规定的部分,一律先依法征收,再按入库税金的县留成部分的规定比例兑现奖励。兑现时限:每年的1月、7月,分两次集中结算兑现,但必须按年度结算的,只在次年1月结算兑现一次。

第八条本县民营企业新建工业项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可以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述税收优惠和用地优惠支出负担,根据项目税款入库级次和财政体制,由县乡财政分级承担。

第十条规费和服务

1、县本级收取且权限在县的行政性规费,原则上按下限征收;虽由县有关部门收取,但全部或部分属于上级权限的,由相关部门帮助申请减免。

2、外来企业审批、转报、登记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客商需要,可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或有关引荐单位无偿提供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各乡镇可以根据本办法,研究本乡镇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过去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2年10月23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庐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庐政[2002]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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