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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3

为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投资,促进含山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含山县实际,特制定本若干规定。

一、工业项目

1、凡入驻含山县重点工业园区以及符合独立选址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亩均税收达不到1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进驻标准化厂房。

2、凡符合单独供地条件并按期投产的项目,受益财政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全部纳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土地先按3.5万元/亩预收,以项目投产后第二年度实际亩均税收为考核基数,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预收的土地款全部奖励给企业;达不到10万元,预收的土地款不予奖励,并按亩均税收缺口比例退还奖励。

3、凡在含山县投资新办项目,达到入园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标准且按期投产的,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同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

租赁、兼并、收购、控股、承包本县企业,或现有企业技改扩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以原企业正常运转最后三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平均数为基数,新增上述两税同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兼并、收购本县企业产权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县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4、凡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部分即征即返,实行“零收费”。

二、合作园区

5、凡在含山县合作共建园区的,自2010年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6、对在含山县省级开发区投资建造并出售10万㎡以上标准化厂房的,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内,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出售标准厂房缴纳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由受益财政补助50%。

三、总部经济

7、凡在含山县注册设立企业总部并在含山县统一结算纳税、年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的,对其缴纳的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具体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四、商业、市场

8、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的大型专业性市场和1万㎡以上的综合性商业及服务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投资新建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物流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上述项目年亩均税收均不低于5万元。

9、对达到投资规模、强度和亩均税收标准的上述项目,建成后3年内产权分割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建成后土地出让金超10万元∕亩以上部分,全部作为再招商经费奖励给投资方。

10、对符合条件的上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部分减免50%。自经营之日起,对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同级财政所得部分,给予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

对新获国家认定的3A(含3A)级以上物流企业,自获认定年度起,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

五、旅游项目

11、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部分给予减半征收;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全额即缴即返。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给予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

六、科技创新

12、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含山县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对转移企业来含山县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最高50万元奖励。对转移至含山县内相关产业核心技术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获国家、省拨款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13、对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该产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省、市、县级所得新增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14、依托骨干企业,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由县级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和15万元。鼓励和支持重点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产业孵化中心。

15、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以及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6、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含山县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自主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7、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含山县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转移到含山县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8、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发明专利和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含山县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七、金融支持

19、加快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县财政分两次给予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正常经营满一年补齐;自开业起,上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部分,实行即缴即返。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按当年新增贷款或担保贷款月度平均余额给予1%的贴息奖励和风险补偿。以上机构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

2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对县内金融和服务机构当年新增投放贷款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其新增贷款向县重点推介项目倾斜,并按新增量平均余额再给予一定奖励。

21、鼓励企业扩大直接融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奖励给原企业股东;成功上市的,由财政给予150万元的上市费用补贴。通过股票市场或私募股权融资所募集的资金60%以上投资在含山县的,其所投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招商奖励

22、引进符合入园条件、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采初加工项目)的引荐人,项目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2%给予奖励。引进国外和港、澳、台投资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0.3%给予奖励(外资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23、引进符合条件的专业性市场、综合型商业以及旅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的引荐人,项目建成营业后由受益财政按项目注册实收资本的0.2%给予奖励。

24、引进经济拉动力强、财政贡献率大的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后启动县长奖励基金给予嘉奖。

九、发展环境

25、外来投资项目所有审批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提供“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重大项目由县招商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理服务。项目的选址、规划、供地、建设、用水、用电等相关事宜由项目所在地提供全程帮办服务。重大项目实行“一名县负责人牵头、一个部门负责、一套班子跟踪服务”。

26、县政法部门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确保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不受干扰,确保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十、附则

27、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矿产资源开采仅限于就地深加工项目,且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含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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