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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9

为加快常山县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精神,结合常山县现代物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实干兴县、项目强县”总要求统领物流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现代物流理念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成本、提高服务为宗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物流资源整合,推进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物流业集聚发展,实现常山县现代物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

——近期,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发展框架体系,初步建成物流园区,逐步形成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物流企业中心。

——远期,形成层次分明、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现代物流体系,成为周边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使现代物流产业成为常山县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本地与着眼周边并重,既满足本地专业市场和商贸企业物流服务需求,又拓展周边地区物流市场空间。

——坚持集中发展与重点突破并行,突出抓好现代物流园区建设,积极引导物流企业集聚,为实现集中配送和集约化运输创造条件。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并举,在尊重市场选择的前提下,引导和规范全县现代物流业起步和发展。

二、工作措施

(四)制定和完善现代物流业规划。坚持物流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统一,结合产业布局、商品流向、资源环境、交通条件、区域规划等,明确物流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2009年底前,由县市场办牵头编制完成《常山县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五)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成立物流园区开发机构,以项目为抓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物流园区建设,推进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六)大力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鼓励现有物流资源整合,推动传统物流企业转型,尤其应推动有条件的运输、仓储和代理等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引导成为规范的运输型、仓储型或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运作水平,拓展物流业务服务范围,并逐步向第四方物流延伸,提高物流企业的竞争力。

(七)建立健全物流业协调管理机制。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定期讨论产业发展问题;整合各类物流要素,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定期评估常山县物流业发展状况。对于新落地的大型物流业项目,实行一位县级领导,一个专门班子,各部门联动、一竿子插到底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的实施和快速发展。

(八)提升现代物流业组织化程度。尽快成立物流业协会及各类经营分会,完善协会管理职能、职责和工作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倡导守法,诚信经营,使全县物流业企业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九)营造现代物流业发展氛围。加大对现代物流业的地位作用、理念知识、先进地区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企业,以及常山县发展现代物流业优势条件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来常山县投资发展。

(十)加强现代物流业社会服务。县财政、工商及各涉运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公平执法、完善服务,防止物流企业空壳运行,套取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协调处理货物运输业发展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培育大型车辆日常修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品牌维修企业;加大道路货运市场的整治力度,整合货运市场资源,规范发展货运市场,支持上规模货运企业发展。

(十一)强化物流企业社会责任。强化物流企业在依法纳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被查实、偷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补助资格。

三、具体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对符合《常山县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总投资在2000万以上、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新建重点基地型物流企业、仓储配送型物流企业、在常山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著名物流企业等,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按其直接用于物流生产的运输工具投资额,分三年每年给予2%的补助,三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以上项目供地按工业仓储用地实行招拍挂供给,供地出让价格超过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部分,由县政府按90%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上述重点物流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新办工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经县政府审定,实行“一企一策”。

(十三)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发展。重点物流企业是指投资经营本意见第十二条所指的重点物流项目的物流企业。对新设立的、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重点基地型企业、仓储配送型物流企业、在常山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著名物流企业等,自经营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一年筹建期全额补助。

(十四)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收购等形式重组,扩大经营规模。物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县内外物流企业重组整合,重组后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常山县的,自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以重组整合前常山县企业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基数内财政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实施。对财政补助政策到期的物流企业,当年度实缴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额每增加10万元为一个台阶,由县政府按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的“税收台阶奖”,上多个台阶可多奖,并予以通报表彰。

(十五)鼓励物流企业向物流园区集聚。对新进入物流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办总货运核载能力在200吨以上,且新购、新增车辆占80%以上的货物运输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按新购、新增车辆和原有车辆核载吨位分别给予补助,新购、新增车辆按100%,原有车辆按30%给予补助。物流园区内,新设立从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仓储、运输、信息服务和经销的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十六)鼓励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工业企业将现代物流、运输、仓储配送等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组建新的物流企业,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全部补助;新组成的物流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按60%、后三年按30%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十七)鼓励应用物流信息系统改造提升物流项目。支持物流企业仓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加工配送一体化等物流设施转型升级。对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硬件、软件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八)鼓励物流企业提升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省、市重点物流企业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县内各金融机构要把货物运输项目及企业作为信贷支持重点,以经营规模、税收贡献、社会认同度等为主要指标,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企业,要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企业之间在融资时实行互联互保。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交通运输业倾斜。允许企业以自有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押贷款。探索放宽物流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按揭贷款的条件,探索开展待结运费质押贷款,以有效解决相关企业的融资问题。

四、附则

(二十)本《意见》中所提到的“新购”货物运输车辆是指企业或个人购置未使用过新的运输车辆。“新增”车辆为车辆购置前已使用过的县外货物运输车辆。本《意见》同一项目有不同补助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本《意见》中所涉及重点物流项目、物流企业货运核载吨位及运输工具、计算机硬软件开发投资额等认定工作,由县市场办负责;政策兑现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6]47号)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引进或创办物流企业应享受的财政补助政策未到期的,仍参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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