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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来自义县域外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到我县进行投资。

第二条域外、境外投资商来义县投资用地,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土地出让金按省、市规定的最低限额收取。投资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条域外、境外投资商来义县投资新建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自营业年度起,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营业税三年内按50%计算。

第四条域外、境外投资商来义县投资现代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重大项目,县政府支持额度为:从投产年度起,前二年由县政府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后三年按50%计算。

第五条境外投资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免二减三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域外、境外投资商来义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符合辽宁省政府对辽西北开发贷款贴息政策,县政府给予申报。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县政府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为:前两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后三年按60%计算,用于企业发展资金。

第七条域外、境外投资商投资改造工业企业项目,县政府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为:按国家税收规定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比例,比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域外、境外投资商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除国家、省、市规定外,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域外、境外投资商来义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优先提供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县内最低标准收取费用。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国家及省、市应收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进入县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园区政策执行。

第十条投资商的配偶、子女在就业方面与义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子女可以自由择校。对义县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投资者,可授予荣誉称号,聘任名誉职务。

第十一条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由县长办公会议议定后,按省政府制定的《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对引进国外、域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介人,县政府授予“引资功臣”称号,并奖励人民币2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义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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