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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后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吸引外来投资者以资金、技术、物资和现代管理方式参与我旗经济建设,继续促进我旗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我旗境内的资源、市场、产业(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一律对外开放,并享受本优惠政策;同时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内外投资者再优惠。

第三条凡在我旗境内投资建设的企业,享受各项税收和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1、对在我旗投资新建国家鼓励的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前5年旗级留成部分全部投给企业扶持展生产,以后5年旗级留成部分按50%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2、在旗内新建的物流企业和大型综合性市场,基本建设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内,前5年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全部投给企业扶持发展,后5年旗级留成部分按50%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3、对旗内注册经营的物流企业和引入的大型物流企业,从事旗内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生产资料等物资运输的,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所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投给企业扶持发展,后3年按50%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4、凡来我旗投资高新科技、出口创汇、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资源深度开发及道路、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后,5年内旗级留成部分全部投给企业扶持发展,以后5年旗级留成部分按70%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5、在我旗从事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的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获利年度起,10年内旗财政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6、企业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资质科技人员,以及开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服务和在各类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旗财政将其相同数额给予个人奖励。

7、对旗外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五年内由财政投给企业扶持发展,帮助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

8、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符合我旗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物流企业,可实行专项研究,一事一议,给予更加特殊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旗级留成部分优惠。

第四条土地优惠政策

凡来我旗投资兴办企业(项目)的内外客商,使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可在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拍卖、招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以下优惠:

1、投资生产性企业用地优惠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期为50年。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分期付款。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用地,除去征地中给予农牧民补偿外,按政策上缴国家、区、市部分一次性缴清外,旗级收入部分全额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3)以出让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原土地使用合同确定的有效年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联营入股,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4)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相关征地费用由旗政府出资,但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抵押、合资合作、联营入股。

(5)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5年内免缴土地租金,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8年内免缴土地租金。

(6)对投资亿元以上或兴办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在土地出让方面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特殊的政策。

(7)投资项目须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在规定时间内不开工建设或两年内无实质性工程进展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土地。

2、投资商贸经营性用地优惠

(1)列入全旗整体拆迁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变更只收取工本费,开发3万平米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对内外投资商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拔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免缴土地出让金旗级部分。

(3)对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兴办农牧业产业化服务项目,可实行行政划拔使用土地,采取出让形式的,免缴土地出让金旗级部分。

3、投资公益型项目用地优惠

(1)凡利用非耕地投资建设国家鼓励类产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道路、水利等项目,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按行政划拔方式优先安排使用土地。

(2)开发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先付清土地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减半缴纳并可分期10年付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10年内免收租金。

第五条凡来我旗投资的各类企业或项目,享受以下收费和其他政策优惠:

1、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旗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2、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迅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取标准按当地企业标准执行。投资生产性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所用砂、石、土等建筑材料,免收资源补偿费。

3、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区、市有明确规定外,均按低限征收。

4、凡外来投资者带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项目来我旗投资的,旗党政部门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在信贷上给予扶持。

第六条凡来我旗投资兴建企业或项目的内外投资者,要为其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

1、旗外投资者按规定需要我旗发改委、工商、经委、税务、国土、建委、商务、环保、技监、公安、卫生、金融等部门核发证照或专项审批的,由旗工业园区办、审批中心等部门无偿代为办理。各单位内部实行“全程一站式”办公,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属于上报审批项目的,有关部门在3日内办理呈报手续。对申请手续不齐全的,各单位积极协助指导,帮助其完善。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免予年检。

2、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三乱”行为,为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凡来我旗投资办企业的,从项目投资之日起,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上门与企业协商确定,并由旗行政审批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在每年4月份进行核定征收,再由旗财政分别划拔至各收费单位。凡不按规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通报批评。

3、对经认证的外来或横联企业,特别是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封闭式管理。禁止向其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上级政府统一部署和经旗委、政府集体研究统一安排集中检查行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对外来企业进行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检查,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4、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旗委、政府做出的招商引资政策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从中作梗,顶着不办;不准以任何形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准随意干扰外来投资者开办的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凡涉及外来投资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需经旗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违反上述纪律的,给予有关人员政纪处分。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对客商的投诉案件,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员。

5、投资企业在申报项目审批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由旗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一事一议协调会解决。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我旗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对我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全部优惠外,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的办法,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实行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为我旗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者,根据引资规模,资金到位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察右后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后党发[2003]9号)同时废止。以前重化工、轻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优惠政策未明确的,以区、市优惠政策为准。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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