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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7

一、财政奖励政策
第一条:投资者依法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采煤、建筑业、房地业除外),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区政府将其税收形成我区一般预算收入部分通过财政支付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建设或扩大生产。
第二条:我区现有民营企业(采煤、建筑业、房地业除外)扩产增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视同新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采煤、建筑、房地产业除外)使用循环工业园区和下凌线两翼工业园区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须达到每亩100万元,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区本级留用部分的土地出让金通过财政支付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作为基础建设资金;也可通过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0年内免交区本级留用部分的土地使用费,10年后减半征收。选址在两个园区以外的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区本级留用部分的土地出让金通过财政支付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作为基础建设资金。鼓励农民以集体土地入股企业。
第四条: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6个月内未启动建设及在两年内未完成建设的(投资特别大、建设期长的项目除外),由国土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收费减免政策
第五条: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采煤、建筑、房地产业除外),区本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四、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积极为新建企业争取上级各种扶持资金,协调流动资金贷款,设立政府招商引资基金,用于对企业的奖励、贷款帖息、财政补贴等支出。
五、其他政策
第七条: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可安排投资者本人或其子女1人在区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其本人或子女须45周岁以内,大专以上学历)。
第八条: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投资者,可按程序授予“劳动模范”、“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可按法定程序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九条:投资者可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辽宁省、葫芦岛市的相关政策。
六、附则
第十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农业产业化龙头、旅游等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拉动力较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区外经外贸外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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